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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滕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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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滕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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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1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1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百2十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百2十4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5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2)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3)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3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2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4十8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华律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本罪主体是1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具体的规定如上。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