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 来源 : * 作者 : 滕州律师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4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1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6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1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1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一条: 租赁合同租金产生争议的处理
下一条: 滕州律师讨论题目874